【出國半年健保如何處理】

每次出國預定 6 個月以上,可以選擇「繼續加保」或「辦理停保」。

繼續加保
不須申請(如未辦理停保即屬於繼續加保),出國期間持續繳納保險費,繼續享有健保醫療權益。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應在就醫日或出院日起 6 個月內,檢附當地醫療院所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病歷相關資料(大陸地區住院 5 日以上者,上列檢附文件須經公證驗證)及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未入境者請檢附委託書),填妥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向投保單位所在地之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辦理停保
出國前向投保單位申請,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並同時暫停醫療給付權益。
1.請填妥『停保申請表』,經投保單位向健保署提出申請。本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可委託在臺親友攜帶本人及受委託親友的身分證件、印章,向投保單位辦理停保。
2.出國後申請停保者,以申請表件送達健保署之日為停保日,不可追溯至出國日為停保日。未辦理出國停保者(依法即屬繼續加保),回國後不能申請追溯補辦停保,或要求退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保險費。
3、出國 6 個月以上辦理停保,返國復保後再次出國者,應屆滿 3 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

返國不論停留期間長短,應自返國日起復保、繳納保險費及恢復健保醫療給付。
1.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須等到返國才能辦理復保。辦理復保請填妥『復保申請表』,檢附戶籍相關證明文件及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向投保單位辦理復保。未辦理復保,仍然要追繳返國日起之保險費。
2.每次返國如出國期間未滿 6 個月,即不符合停保規定,將註銷停保並追繳保險費,同時恢復健保醫療給付權益。
3.返國後如有再次預定出國 6 個月之情形,必須重新選擇是否停保;如果選擇停保,應重新提出申請,停保日必須在返國復保屆滿 3 個月之後。
4.停保、復保申請表可至健保署全球資訊網下載列印。
※每次出國期間超過 2 年,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者,自戶籍遷出日起即不具有加保資格。民眾返國時,應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再次取得加保資格後,才能重新辦理加保。戶籍遷出國外 2 年內回國,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戶籍遷出國外 2 年以後才回國,須於恢復戶籍滿 6 個月之日起加保。

 

諮詢專線:0800-030-598 

網址:http://www.nhi.gov.tw 

復保及加、退保的相關資訊→http://goo.gl/cGep1l

出國健保.jpg

arrow
arrow

    壹生健康檢驗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